境外未決羈押制度比較研究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瀏覽:30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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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未決羈押制度比較研究 【摘 要】 我國并沒有獨立的羈押程序,拘留和逮捕的后果就是羈押,且對于是否羈押也沒有司法審查機制。在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方面,雖然新修訂的刑訴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在逮捕后仍應當就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①],但并沒就審查的時間、方式進行規定。筆者認為,有必要認真審視境外未決羈押制度,以期對我國相關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關鍵詞】 境外;未決羈押制度;比較研究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未決羈押制度 (一)英國 在英國,警察向治安法院提出控告之前,被羈押人因逮捕而被置于警察局內的拘留室,由羈押官(也稱看守官)負責看守。羈押官是為改變將犯罪嫌疑人置于一種幫助警察進行調查的不利境地、而由1984年《警察與刑事訴訟法》創立的一種新的警官類型,它獨立于所駐守的警察局,直接由內政部管轄,通常警銜高于偵查警察。當偵查警察將被逮捕者帶至警察局時,羈押官負責接收程序,并告知他所享有的權利,確保被逮捕者被羈押在警察局期間,獲得法律所規定的適當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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